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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概述
商業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和持票人支付款項的票據。按承兌人的不同,可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業務記載事項提示
1、辦理商業匯票必須以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2、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應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即承況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3、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依《支付結算辦法》第78條規定,詳細記載必須記載事項。
4、對符合條件的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可向銀行申請貼現。
使用條件
法人及其他組織在境內同城或異地辦理真實貿易商品交易結算時,可使用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結算方式,同城或異地均可使用。
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
商業匯票到期日前,收款人和被背書人應送交開戶銀行辦理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逾期超過十日的商業匯票,銀行不予受理。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按票面金額萬分之五向申請人計收承兌手續費。
已承兌的商業匯票丟失,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掛失止付。
業務特色
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由交易雙方確定,最長不超過一年。
商業匯票一律記名,允許背書轉讓。與銀行匯票等相比,商業匯票的適用范圍相對較窄,各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只有根據購銷合同進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簽發商業匯票。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結算,如勞務報酬、債務清償、資金借貸等不可采用商業匯票結算方式。